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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后首例罚单!证监局责令:致歉 购回 上缴价差!

huenkang 2024/6/27 1:34:17 1032 0




减持新规发威!
今年5月24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发布实施,也称“减持新规”。新规明确对违规减持可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如今,迎来了第一个处罚案例。
近日,淄博璟丽作为上市公司近岸蛋白的股东,在未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减持,违反了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依据减持新规,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随后,上市公司股东致歉,承诺购回并上缴价差(如有)。
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淄博璟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显示,淄博璟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A股上市公司近岸蛋白IPO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曾在近岸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承诺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但2024年6月26日至6月28日期间,该企业合计减持近岸蛋白首发前股份16.015万股,减持前,该企业未按照上述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企业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企业应充分汲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江苏证监局表示。
股东发致歉声明
7月8日晚间,近岸蛋白发布了《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致歉并承诺购回的公告》。
公告称,杭州畅遂、淄博璟丽的本次减持系因内部信息沟通不及时,工作人员未深刻理解减持规则及承诺,并非主观故意。杭州畅遂、淄博璟丽收到公司的反馈后,立即停止了减持行为,并于第一时间组织自查和梳理减持情况,起草了情况说明,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
杭州畅遂和淄博璟丽对此次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深表歉意,杭州畅遂和淄博璟丽及相关责任人员已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承诺加强风控管理以及对证券法规的学习。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进行减持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表示,杭州畅遂和淄博璟丽承诺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违规减持近岸蛋白的股份,并承诺将购回股份产生的收益(如有)全部缴纳至近岸蛋白指定账户。
公告称,近岸蛋白将加强与股东之间的沟通,督促杭州畅遂和淄博璟丽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管理公司股票账户,审慎操作,杜绝该类情况再次发生。
减持新规细化违规责任条款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上述证监局的处罚依据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这一办法也被称为减持新规,于今年5月24日公布实施。这是目前所公开的第一例减持新规的处罚案例。
据悉,减持新规细化了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上述处罚就是);增加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细化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违规减持的打击追责力度。
减持新规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等。
据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